科创板周评 | 光通信测试设备龙头上市,IPO前遭遇专利侵权诉讼(0420-0426)

发布时间:2026-04-30 作者:谈科创论知产 来源:谈科创论知产 阅读量:40

截止到2026年4月26日,科创板总计申报企业1002家。其中,已发行上市企业611家(含1家转板企业,含2家已退市企业),终止346家(含终止注册、不予注册)。

上周(0420-0426)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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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2家:盛合晶微(688820)、联讯仪器(688808)

【内容概要】

1. 光通信测试设备龙头上市,IPO前遭遇专利侵权诉讼

2. 国内半导体先进封装龙头盛合晶微上市

3. 上交所修订科创板核心制度:董秘角色重新定义

 

光通信测试设备龙头上市,IPO前遭遇专利侵权诉讼

2026年4月24日,苏州联讯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808,简称“联讯仪器”)正式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首日,联讯仪器表现异常火爆。首日收盘股价799元/股,较发行价上涨875.82%,创下沪深两市近一年半来新股首日涨幅纪录;收盘市值约破800亿,一举跻身科创板市值前列。

AI算力引爆光模块需求爆发

联讯仪器成立于2017年,是国内领先的高端测试仪器设备企业,主营业务为电子测量仪器(包括通信测试仪器和电性能测试仪器)和半导体测试设备(包括主要面向光通信测试的光电子器件测试设备,主要面向功率器件测试的功率器件测试设备,以及主要面向半导体集成电路测试的电性能测试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

在光通信领域,公司主要为用户提供通信测试仪器、光电子器件测试设备和电性能测试仪器,是业内极少数覆盖光通信全产业链核心测试环节的企业。

人工智能的爆发正驱动数据中心向400G、800G乃至1.6T高速光模块快速迭代,而联讯仪器是目前全球少数、国内极少数能量产供货400G、800G、1.6T高速光模块核心测试仪器的厂商,更是全球第二家推出1.6T光模块全部核心测试仪器的企业。根据Frost&Sullivan数据,Keysight、Anritsu等为代表的海外企业占据了2024年中国光通信测试仪器市场约84%的份额,行业集中度较高,本土企业市场份额占比约16%。公司作为国内头部企业,贡献了中国光通信测试仪器市场9.9%的市场份额,位列市场第三,也是前五中唯一的本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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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联讯仪器招股说明书

悬而未决的知识产权诉讼

值得关注的是,在IPO前(2024年9月),联讯仪器在功率器件测试设备方面的海外竞争对手Aehr,向联讯仪器发起2起专利侵权诉讼(涉案专利均被宣告部分无效),索赔额总计1000万元

在关于诉讼的问询中,联讯仪器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可能性较小,以及人虽然涉诉产品对公司营业收入和毛利润具有一定贡献,但公司正在持续迭代产品。

2025年12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尽管案件截至注册时仍处于上诉期,但一审判决的“全部胜出”给市场传递了确定性的重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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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半导体先进封装龙头盛合晶微上市

4月21日,盛合晶微半导体正式登陆科创板,首日收盘股价76.65元/股,涨幅289.48%,市值约为1428亿元,跻身科创板市值前十行列。

盛合晶微是全球领先的集成电路晶圆级先进封测企业,聚焦中段硅片加工、晶圆级封装和芯粒多芯片集成封装核心环节,是中国大陆最早实现2.5D硅基芯片封装量产的企业之一。2024年度其2.5D集成封装收入规模位居中国大陆第一,市场占有率高达85%,同时也是全球第十大、境内第四大封测企业,核心技术实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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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修订科创板核心制度,董秘角色重新定义

2026年4月24日,上交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上市规则》作为科创板持续监管的“基本法”,确立原则框架;《规范运作指引》作为下位自律监管指引,细化操作标准。

修订背景

随着科创企业数量增多,部分企业凸显出董秘定位模糊、履职能力不足、“关键少数”责任弱化、内控流程不规范等治理痛点。本次文件修订,既是衔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落实证监会监管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适配科创企业技术密集、研发周期长、股权结构复杂的特性,回应市场对提升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迫切需求,推动科创板从“重上市”向“重治理、重质量”转型。

本次修订以董秘制度改革为核心抓手,同步强化“关键少数”责任约束,完善信息披露与合规治理机制,为硬科技企业高质量发展筑牢制度根基。

董秘制度革命性升级:从“传声筒”到“守门人”

本次规则修订的首要大动作,正是重新定义董秘角色,推动其从“被动执行者”向“主动治理者”转型。其中,《上市规则》从宏观层面确立董秘职责范围、提高任职要求的整体框架;《规范运作指引》则将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逐条对照的执行细则——例如董秘履职保障的具体流程、兼任事项的过渡期安排等,都在《规范运作指引》中得到细化。

《上市规则》将董秘履职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本所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为董秘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救济。

在具体执行层面,《规范运作指引》严格明确了董秘任职的条件,董秘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体要求,并将受到三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新增为任职负面清单

“担任科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规则;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前款第三项所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指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规范运作指引》进一步明确了董秘任职、兼任事项的过渡期安排,要求上市公司在2028年1月1日前按照指引要求完成董秘聘任和更换等工作。

“关键少数”约束强化:压实责任,防范风险

如果说董秘是“守门人”,那么真正需要被约束的“进出者”,正是那些主导上市公司行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针对董事、高管及控股股东等“关键少数”的监管,两大文件同步强化约束,同时各有侧重。

《上市规则》制定董事、高管激励约束机制,并明确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上市公司职务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规范运作指引》明确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科创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科创公司应当合理确定董事会和总经理的职权,说明该项安排的合理性以及保持科创公司独立性的措施,并及时披露。”

此外,对同业竞争也作出了更清晰的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得从事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对从事非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则强化披露要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科创公司业务独立,支持并配合科创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谋取属于科创公司的商业机会。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从事与科创公司相同或者相近业务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业务情况、对科创公司的影响、防范利益冲突的举措等,但不得从事可能对科创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

这一差异化的处理方式,体现了监管层在“严管”与“灵活”之间的务实平衡。

附主要修订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4月修订)

一是加强董事、高管履职监管。其一,细化董事高管忠实义务。新增例外情形下,董事、高管从事同业竞争、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等行为的披露要求,强化信息透明度,加强对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其二,强化责任约束。衔接《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规则,明确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推动提升董事、高管履职水平。

二是健全董秘履职保障及任职要求。其一,加强信息互通。要求上市公司将董秘履职保障嵌入日常经营管理流程,且董事、高管及公司有关部门积极配合董秘履职、报告重大事项及其进展,为董秘履职提供便利;明确赋予董秘列席股东会和董事会及了解必要信息等权利。其二,完善履职保障。明确董秘履职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发现上市公司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情形时,应当及时报告等要求,并赋予董事长协调各方配合的义务,为董秘履职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救济。其三,完善代行要求。为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明确董秘空缺期不得超过6个月,空缺期间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责。

三是优化上市公司合并机制。本次修订简化了上市公司合并中的终止上市流程。考虑到终止上市系上市公司之间合并方案的环节之一,且整体方案向异议股东提供了现金选择权等保障机制,并经过股东会审议、证监会注册,为优化上市公司合并机制,保护投资者权益,取消因上市公司合并导致终止上市情形下的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流程,本所根据证监会对合并方案的注册批复文件和公司合并实施情况等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四是加强规范上市公司预重整有关事项的信息披露。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上市公司预重整的,公司知悉并披露法院受理债权人申请时,应当充分评估自身启动重整的可行性等事项,不得利用披露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整信息误导投资者。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

一是强化董秘职责定位。其一,明确董秘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职责。进一步明确董秘组织筹备董事会及股东会,协助审查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的合规性,发现内部控制问题及时报告等职能要求,推动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其二,强化董秘在信息披露事务方面的职责。董秘应当组织制订并维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强化董秘在组织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内幕信息管理等方面的职责,督促董秘守好上市公司合规底线。其三,细化董秘在内外部沟通和协调方面的职责。细化董秘在保障独立董事履职、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持股管理及加强上市公司与相关各方沟通协调等方面的职责,优化董秘在确保各方合规履职及行权、传递上市公司价值等方面的机制安排。

二是完善董事、高管任职管理。其一,严格董秘任职条件。明确董秘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具体要求,将受到三次以上行政监管措施新增为任职负面清单,要求上市公司就董秘候选人符合任职资格作出说明并披露。其二,压实提名委员会责任。强化提名委员会在防范不适格主体任职方面的审核责任,并要求其在遴选人选时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其三,严格董事、高管解聘规定。对于董事、高管触及任职负面情形的,要求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解除职务,不再区分具体情形设置解聘期限。其四,优化董秘兼职要求。明确董秘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职责划分,保障充足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职。

三是加强董事、高管履职监管。其一,新增董事、高管薪酬要求。要求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其二,细化董事、高管忠实义务。新增董事、高管从事同业竞争、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等行为的披露要求等。其三,加强董秘履职内部约束。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董秘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内部追责等。其四,明确董事、高管的赔偿责任。新增董事、高管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是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其一,完善兼任要求。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同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的,要求上市公司合理分配职权并做好信息披露。其二,优化同业竞争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从事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同或者相近业务,强化对非重大不利影响情形下同业竞争的披露要求。